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5號
PTDV,111,補,125,2022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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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徐昌富
上列當事人與魏誓鋒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應
依原告起訴時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
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310 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6 年度
台抗字47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
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地段8建號建
物設定支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1,013元【計算式:2522.01
㎡×1300元/㎡+課稅現值282,400=3,561,01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343元,限原告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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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