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92號
PTDV,111,監宣,92,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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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石家

相 對 人 石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石家霓(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石家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羅月寶(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 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 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 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 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 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 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設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伊之妹妹石家霓因出生時腦缺氧,現已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極重度)為證,相對人之精神及心 智狀況則經鑑定結果:個案自幼年即被發現有發展遲緩之現



象,以至於無法就學,目前由家人在自家中自行照顧迄今。 個案下肢行動能力僅能爬行,眼神呆滯、目光茫然,無法與 人做口語溝通,會談中個案因為智能不足程度嚴重,無法回 應任何問題,也無法以肢體語言表達個人意思;由臨床經驗 及個案平日所表現之生活功能來判斷已經達到極重度智能不 足之程度。個案意識清楚,但是認知功能嚴重受損,無法聽 從指令做動作,喪失語言表達能力,也無法識字,因此也無 法筆談,也無法使用肢體語言正確回應,對外界呼喚無辨識 與理會能力,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完全喪失; 日常生活如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等皆無法自理,亦完 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 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 目前已經處於極重度智能不足狀態,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 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 果之能力完全喪失,可以判定為無意思能力,無法獨力處理 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 權益,建議個案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語,有屏安 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111年5月9日屏安管理字第111000148 8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自足認相對人喪失言 語溝通能力,已無訊問之必要。本院綜合上開證據及鑑定人 之意見,認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之程度,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哥哥,相對人未婚無子女,其母羅 月寶、弟弟石家信、兄嫂劉秀珊、弟媳許雅芬均同意由聲請 人擔任監護人,此有親屬會議紀錄可憑,足認相對人的至親 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是由聲請人負責護養及照顧相 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最能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尚無選任程序 監理人評估監護人選之必要,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依 前揭規定,法院於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 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 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 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為使聲請人得於期限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並衡酌羅月寶石家霓之母, 其願意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有同意書足稽,爰併指定羅月寶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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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