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694號
聲 明 人 林麗花
龔峻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林麗花、龔峻逸係被繼承人龔日光(男,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屏東縣○○鄉○○路00號)之配偶及孫子,被繼承人龔日光之
長女龔宇婕於108 年2 月21日即已死亡,由其子即聲明人龔
峻逸為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龔日光於111 年2 月15日死亡
,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龔日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龔日光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