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杜海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許郭藝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
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許郭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4,000元。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 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 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 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 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張仰田與被繼承人許郭藝之子許 大間之分割共有物訴訟,因案外人許大於起訴前即已死亡, 因其無子嗣,而其第二順位繼承人即本件被繼承人許郭藝亦 於民國39年3 月12日死亡,經關係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 人許郭藝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繼字第862 號裁定選定由聲請人任之。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執行清查 被繼承人許郭藝及其子許大之遺產、申報遺產稅、遺產管理 人註記、編制遺產清冊、於本院110 年度潮簡字第442 號分 割共有物訴訟事件中應訴並至現場會勘、聲請公示催告。茲 因被繼承人遺產尚遺留補償金新臺幣(下同)463,716元, 土地兩筆,已無債務,已完成清償債務之清算程序。為確定 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得於管理終結前參與分配,故請求本 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規費繳款單、高雄○○○○ ○○○○○戶政規費收據、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繼承系統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屏東縣東港地 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本院110 年度潮簡字第 442 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土 地增值稅繳款書、本院109 年度司家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等 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司繼第862號、109 年 度司家催第67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所管理被繼承人許郭藝之遺產,其遺產雖不 多,然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度潮簡字第442 號分割遺產共有 物訴訟程序過程,多次蒞庭應訴並參與現場地政丈量會勘, 其所處理事務繁瑣,處理較為耗時,聲請人均親力親為,審
酌本件聲請人耗費之勞力、心力及時間非屬單純程度且已妥 善進行遺產管理行為,復考量本件聲請人撰狀之份數及聲請 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 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 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 元至5,00 0 元等一切情狀,再參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遺產最大利益所 參與之必要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倘無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 ,關係人當無法順利進行後續訴訟程序,爰酌定本件核予遺 產管理人之報酬係32,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 管理被繼承人許郭藝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4,0 00元【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式:32,000元(報酬)+1 05 元(申請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費用)+1,000 元( 本院109 年度司家催字第67號聲請費)】,裁定如主文。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