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4號
PTDV,111,司拍,24,2022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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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若茵
相 對 人 鄭聖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聖吉於民國105年10月4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鄭琪明對聲請 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9月29日,債務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 鄭琪明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年10月6日 起至112年10月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 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債務人前揭欠款自110年11月6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92,80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 、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客戶往來帳戶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鄭聖吉、債務人鄭琪明,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2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 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佳冬鄉 佳和 1564 0 24 60.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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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