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1年度,65號
PTDV,111,司家補,65,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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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王識鈞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命被繼承人王耀煌之遺囑執行人王如敏對被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
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家事庭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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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