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38號
PTDV,111,司催,38,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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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莊定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
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聲請之「本行支票」,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
人為「臺灣土地銀行東港分行」,受款人為「屏東縣東港
莊氏宗親會」,故請陳明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
為何。
二、承上,如聲請人為「屏東縣東港鎮莊氏宗親會」之法定代理
人,請提出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具狀更正聲請人為
屏東縣東港鎮莊氏宗親會」,法定代理人為「莊定雄」,
並於補正狀之具狀人處蓋上開法人團體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
,另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處,補蓋法人團體章章
後再陳報(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與本裁定一同寄送,銀
行留存之通知書亦請一併補蓋公司章)。
三、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土地銀行東港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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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