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堃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堃育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24
日止累計56,864元正未給付,其中53,636元為消費款;3,11
4元為循環利息;11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5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636元 黃堃育 自民國111年04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