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育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育連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05日止累計58,90
4元正未給付,其中54,630元為消費款;3,074元為利息;1,
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5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630元 張育連 自民國111年05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