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518號
PTDV,111,司促,5518,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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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崇泰即黃俊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
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崇泰即黃俊薰於民國91年0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4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20,469元整,有督促履行之
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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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