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451號
PTDV,111,司促,5451,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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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君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君雅於民國110年01
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12日
起至民國114年0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17日止累計198,523元正
未給付,其中194,381元為本金;4,142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君
雅於民國110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
國110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17日止
累計226,667元正未給付,其中223,035元為本金;3,632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4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381元 王君雅 自民國111年05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78 002 新臺幣223035元 王君雅 自民國111年05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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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