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20號
PTDV,111,司促,5320,202205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2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趙劭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358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12,596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Y02358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