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06號
PTDV,111,司促,5306,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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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3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瑞興


上列聲請人與曾麗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2,086,831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計算之利息;另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3,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0.46計算之違約金,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
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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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