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274號
PTDV,111,司促,5274,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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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世瑋


上列聲請人與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債權人具狀陳報住所。
三、請更正債務人為「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並請提出債務
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
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
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
代理人。
四、承,請提出債務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聲請人陳明本件欲主張之原因事實係票款請求權或借款返
還請求權。
六、若係主張票款請求權,請提出本案支票號碼:KB0000000之
退票理由單。
七、若係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則請提出其他債權釋明文件及與
相對人約定清償日或向其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
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
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萬元,及自本件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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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