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265號
PTDV,111,司促,5265,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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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6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呂徐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零陸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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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