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230號
PTDV,111,司促,5230,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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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2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以琳診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以琳診所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以
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若組織型態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之名稱為梁亞倫即以
琳診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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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