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211號
PTDV,111,司促,5211,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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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1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朱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朱永明於民國109年1
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
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
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100,254元(含本金95,145元、利息5,109元)及其中95,
145元自民國111年0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
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
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2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145元 朱永明 民國111年04月16日 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145元 朱永明 民國111年04月16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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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