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姿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郭姿廷於民國106年10月2
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11年04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8,407元整未按期給付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