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8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潘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嘉祥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
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
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
費19135元,專案補償款15904元,共計新臺幣35039元未作
繳納。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聲請狀內附專案補償款繳款單門號00000000
00請求專案補償款新台幣1,069元,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專案同意書【終端設備補貼款/電信費用補貼款/專案補貼
款】新台幣0元,請求賠償金額新台幣1,069元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