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施孟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施孟源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
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迄今尚有電信費13424元,專案補
償款27187元,共計新臺幣40611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