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83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林昭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10376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昭銘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
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
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信費10376元,專案補償款32819元,共計新臺幣
43195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