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孫宇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
分之5計收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
分之5計收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
萬分之5計收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壹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
分之5計收之違約金。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