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香穎
債 務 人 何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按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當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