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0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聲請人與林豊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以本金新臺幣61,683元計算利息
之債權釋明文件。(查卷內所附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本金
為新臺幣52,603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以本金新臺幣26,954元計算利息
及以民國95年11月27日為起息日之債權釋明文件。(查卷內
所附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債權總金額於100年5月16日,為
新臺幣26,954元,且該金額已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
付費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