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029號
PTDV,111,司促,5029,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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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2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孫渝涵孫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肆仟零柒拾捌元、②新臺幣捌仟零壹拾玖元、③新
臺幣貳仟參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7.71、②14.71、③11.71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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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