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24號
PTDV,111,司促,4924,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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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邱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零陸佰肆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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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