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888號
PTDV,111,司促,4888,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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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張智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智平 於110年6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
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㈡、債務人張智平 截至遞狀日共消費簽新臺幣59,889元,但於11
0年9月1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
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65,133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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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