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竣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肆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按
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張竣能於民國109年0
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
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
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
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