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9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潘葶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仟柒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