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上列聲請人與朱吳竹蓮(即吳喜良之繼承人)、吳尚忠(即吳喜
良之繼承人)、吳燕玉(即吳喜良之繼承人)、吳濬廷(即吳喜
良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吳尚忠(即吳喜良之繼承人)之身分證統
一編號為「Z000000000」。
二、請提出本件得主張自民國109年3月9日起算利息,及自民國1
09年4月9日起算逾期利息、違約金之依據(請以螢光筆劃記
,俾利本院審認)。
三、經查,債務人吳燕玉已死亡,債務人吳濬廷已拋棄繼承,故
請陳明是否更正債務人為:朱吳竹蓮、吳尚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