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38號
PTDV,111,司促,4638,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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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紀恩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6.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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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