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0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黃慧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