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590號
PTDV,111,司促,4590,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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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謝榮
債 務 人 潘庭芳(即張素正之繼承人)


潘國文(即張素正之繼承人)


潘秋芬(即張素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素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素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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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