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563號
PTDV,111,司促,4563,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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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6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陳彥彬
債 務 人 林景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8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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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