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0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張庭瑄
債 務 人 楊敏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參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