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晏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晏慈於民國110年0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2月1
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
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