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64號
PTDV,111,司促,4464,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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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慧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鄭炤銖(即鄭有利之繼承人)、鄭炤蓉(即鄭有利
之繼承人)、鄭賜福(即鄭有利之繼承人)、鄭賜川(即鄭有利
之繼承人)、鄭炤銀(即鄭有利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鄭有利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管
轄法院查明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回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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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