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3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與陳鳳美(即王新彭之繼承人)、王新德(即王新彭
之繼承人)、李王秋雲(即王新彭之繼承人)、王秋鉗(即王新
彭之繼承人)、王新流(即王新彭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被繼承人王新彭之除戶謄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