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碩尹
上列聲請人與謝亘昌、曾菊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謝亘昌、曾菊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二、承,請對債務人謝亘昌、曾菊英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
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請提出謝程佑、其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四、請提出請求金額逾49萬元部分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或更
正請求金額為49萬元(經查,自民國106年6月1日至111年5月
1日已屆清償期之金額為60萬,債務人已給付11萬元,故餘4
9萬元)。
五、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或更正請求標的為
「債務人應共同給付債權人新台幣49萬元,…。督促程序費
用由債務人共同負擔。」
六、請提出得自107年5月23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