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6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劉詩雨
劉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肆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