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0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莊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張允財、林美蓮、張智平、張智豪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允財、林美蓮、張智平、張智豪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本案本票(票據號碼:CH290089)到期日為民國103年6
月13日,故請陳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6月13
日」,或提出其他得主張自民國96年10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
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