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90號
PTDV,111,司促,3690,2022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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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
債 權 人 元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耿
債 務 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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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