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4號
PTDV,111,勞執,4,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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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俊榮
相 對 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0年1月19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對 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萬元,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所生勞資爭議,前 於110年1月19日經屏東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和解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但相對人未依約全額給 付,迄今僅給付其中2萬元,尚積欠6萬元。爰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 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 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三、經查:
(一)兩造間就因資遣費事件所生勞資爭議,經屏東縣政府調解 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和解金8萬元,並約定 先於110年2月10日給付6萬元,再於110年5月10日前給付 餘款2萬元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屏東縣政府調取兩造間勞 資爭議調解事件全案卷可考(本院卷第27頁至第40頁), 堪已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迄今僅給付其中2萬元,仍積欠6萬元未 給付一事,已提出其所有國泰世華銀行東高雄分行活期儲 蓄存款存摺內頁為證,可以採信。故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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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