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01號
PTDV,110,重訴,101,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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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劉德民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郭永福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參 加 人 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藍市垚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參 加 人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參 加人屏東縣政府具狀稱尚有需調查事項,而請求再開辯論, 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各當事人於庭前對參加人屏東縣政府請求再開辯論書狀上 所提之法律問題表示意見。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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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