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10年度,7號
PTDV,110,簡抗,7,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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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張松井
輔 助 人 張耀琴
相 對 人 田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
月7日本院110年度潮補字第225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28,445元。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起訴請求宣告本院108年度 潮司簡調字第400號履行契約事件所成立之調解無效,該調 解筆錄內容記載伊承認兩造於民國51年11月6日訂立之股份 權贈與憑證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同意拋棄時效抗辯(下 稱系爭調解筆錄),並非伊同意將如附表所示7筆土地(下 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予相對人。本院 110年度潮補字第22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系爭土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2分之1之交易價額,為伊因宣告調解無效所有之 利益,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1萬400元 ,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1,588元,容有違誤,實應依原調 解程序之聲請費用,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 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宣告調解無效之訴,足使原具確定力之調解成 立內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 關係乃係將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之形成權,如該調解內容 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自應以原告獲勝訴判 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三、經查,系爭調解筆錄第一條所載「相對人(即抗告人)承認兩 造於51年11月6日訂立之股份權贈與憑證契約(即系爭契約) ,並同意拋棄時效抗辯」(見本院108年度潮司簡調字第400 號卷,下稱調解卷,第32頁),乃兩造就相對人行使系爭契 約上之請求權所成立之調解,依上開說明,乃因財產權而涉 訟,自應斟酌抗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定其價額。又觀



諸系爭契約之內容,可知事涉抗告人將其對祭祀公業張賢文 公之股份權(下稱系爭權利)2分之1無償贈與相對人,有股份 權贈與憑證附卷可參(見調解卷第7至10頁),則抗告人為系 爭契約之債務人,其請求宣告系爭調解無效,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相當於免除贈與系爭權利2分之1予相對人之利益 ,自應以抗告人對祭祀公業張賢文公之總財產價額中系爭權 利所占比例之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四、依祭祀公業張賢文公管理暨組織規約第13條規定:「本公業 得經由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解散,本公業解散後 ,對財產之分配,其中50%係以派下現員平均分配,另50%以 房份均等分配」(見本院卷第62、73頁),抗告人亦具狀陳稱 其權利所占比例,以三大房就50%平分,各得其3分之1,其 餘50%按派下員人數平均分配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而抗 告人為第二大房之唯一派下員,以及祭祀公業張賢文公派下 現員為19人等情,有祭祀公業張賢文公之派下員系統表及派 下現員名冊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至59、75至79頁),依此 計算,系爭權利所占比例為19.30%(計算式:(0.5÷3)+(0.5÷ 19)=19.30,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又祭祀公業張賢文公 之財產共有系爭土地7筆,有財產清冊及土地登記謄本為憑( 見本院卷第68頁;原審卷第33、36、39、42、45、48、51頁 ),以110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其總財產價額為12,730,000元 ,再依系爭權利所占比例19.30%之2分之1計算其價額,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228,44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 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177元。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 本院將原裁定關此部分廢棄,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俞亦軒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為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表:
編號 土 地 地 號 (屏東縣) 面 積 (㎡) 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 (元) 1 竹田鄉新田段361地號 693 2,500 全部 1,732,500 2 竹田鄉新田段370地號 1,476 2,500 全部 3,690,000 3 竹田鄉新田段371地號 1,179 2,500 全部 2,947,500 4 竹田鄉新田段372地號 1,063 2,500 全部 2,657,500 5 竹田鄉新田段373-1地號 34 2,500 全部 85,000 6 竹田鄉新田段373-2地號 23 2,500 全部 57,500 7 竹田鄉新田段374地號 624 2,500 全部 1,560,000 合計 12,730,000 訴訟標的價額: 總價額12,730,000系爭派下權比例19.30%×1/2=1,228,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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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