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馮桂鄉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130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編號113至128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林貴有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八四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原告及如附表一編號001至106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馮方阿川所遺同段八三九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馮鎮盛、馮楊清蘭、馮鎭宏、馮義雄、馮彥中應就被繼承人馮連昌所遺同段八三七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三七四三○分之五八○○,及同段八四○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九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清淼應就被繼承人林錦輝所遺同段八三八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八四分之三○○,及同段八三九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八四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同段八三七、八三八、八三九、八四○地號土地按下列方法合併分割:(一)如附圖編號1部分面積三三三‧二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馮天崑取得。(二)如附圖編號2部分面積二一三‧五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馮天盛取得。(三)如附圖編號3部分面積二一三‧五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馮天清取得。(四)如附圖編號4部分面積二一三‧五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馮國綱取得。(五)如附圖編號5部分面積七○二‧八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馮貴玉取得。(六)如附圖編號6部分面積七○二‧八九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七)如附圖編號7部分面積三一○‧九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馮徐壬妹、馮滿英、馮鎮榮各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維持共有。(八)如附圖編號8部分面積二六六‧四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馮連順取得。(九)如附圖編號9部分面積二○五‧一八平方公尺、編號9-1部分面積一○七‧一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馮連木取得。(十)如附圖編號10部分面積七七五‧五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及如附表一編號001至106所示之被告公同共有。(十一)如附圖編號11部分面積三一○‧九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馮鎮盛及第三項所示馮連昌之繼承人維持共有,其中被告馮鎮盛應有部分三一○九九分之一六三八三,第三項所示馮連昌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三一○九九分之一四七一六。(十二)如附圖
編號12部分面積九九‧七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意鳳取得。(十三)如附圖編號13部分面積二二六‧九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發取得。(十四)如附圖編號14部分面積四五三‧九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淼、鍾坤淼各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維持共有。(十五)如附圖編號15部分面積二三四‧二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馮柏臺取得。(十六)如附圖編號16部分面積二三四‧二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馮昭瑞取得。(十七)如附圖編號17部分面積二三四‧二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馮治臺取得。(十八)如附圖編號18部分面積三五九‧一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馮天盛、馮天清、馮國綱各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維持共有。(十九)如附圖編號19部分面積一二七‧二七平方公尺,分歸如附表一編號113至128之被告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三所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邱馮冬玉、黃啟文、黃陳蓮嬌、曾黃順有、林錦輝 、邱錦龍、馮連昌,分別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年5月20日 、109年3月28日、109年9月10日、109年11月7日、110年7月 24日、110年9月9日、111年3月13日死亡,原告聲明各由:㈠ 邱馮冬玉之繼承人邱勝雄、邱慶元、邱慶華、邱慶中;㈡黃 啟文之繼承人黃巧菱、黃建智、楊梅英;㈢曾黃順有之繼承 人曾麗蕙、曾麗珍、曾益彰、曾益誠;㈣黃陳蓮嬌之繼承人 黃啟通、黃啓清、黃啓明、黃啓川、黃瑞芳;㈤林錦輝之繼 承人林清淼;㈥邱錦龍之繼承人葉瑞珍、邱振松、邱振雄;㈦ 馮連昌之繼承人馮鎮盛、馮楊清蘭、馮鎭宏、馮義雄、馮彥 中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47、65、199、263、328、335、 343頁,卷三第185、409頁,卷四第197頁),依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5條第2項規定,自無不合。二、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最高法院42 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後,追 加共有人李榮泰、李榮蓮、李羿鋒、邱錦龍(於追加後死亡 ,其承受訴訟人如前述)、邱崑龍、邱昌龍、邱善龍、邱應 貞(見本院卷二第327頁)、馮鎮盛(見本院卷三第247頁)、利 展峯、利明璿、利世璿(見本院卷三第85頁)、黃啟亮、黃松 芳、萬艾玲、黃彥翰(見本院卷三第205頁)、馮鎮光、馮 笑英、馮華英、馮雯翎(見本院卷三第247頁)、黃邱東妹(見 本院卷四第21頁)為被告,並變更及追加請求如本件訴之聲 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規定,原告所 為訴之追加,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除被告馮天盛、馮鎮榮、曾菊妹、林 清淼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合稱系爭4筆土地,分稱系爭837、838、839、840土地 ),面積各為1374.3、1822.74、2326.5、802.42平方公尺 ,係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共有 人中之馮方阿川、林貴有於起訴前死亡,各該繼承人如附表 三繼承系統表㈠~㈡所示(即原告與附表一編號000-000號被告 共106人、編號000-000號被告共16人),就馮方阿川、林貴 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均未辦理繼承登記;另共有 人馮連昌、林錦輝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各該繼承人即被告馮 鎮盛、馮楊清蘭、馮鎭宏、馮義雄、馮彥中及被告林清淼, 亦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先求為命其等先辦理繼承登記。次查 系爭4筆土地並無法定或約定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因使用 目的不能分割之限制,因共有人眾多,難達一致之分割協議 ,遂請求裁判分割。又系爭4筆土地均相毗鄰,其西、南邊 臨中興路,東、北邊為德協街,共有人部分相同,依各共有 人占有使用情形,為期發揮土地之經濟效益,自以合併分割 為宜,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合併分割系爭4筆土地,至於分割方法,請求依本院103年 度訴字第414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判決)附圖所示方法分割 ,其中如附圖所示編號6部分分配予伊,編號7部分分歸被告 馮徐壬妹、馮滿英及馮鎮榮3人按應有部分各3分之1維持共 有,編號10部分分歸共有人馮方阿川之繼承人公同共有,編 號11部分分歸被告馮鎮盛及馮連昌之繼承人即被告馮楊清蘭 、馮鎭宏、馮義雄、馮彥中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 14部分分歸被告林清淼、鍾坤淼按應有部分各2分之1維持共 有,編號18部分分歸被告馮天盛、馮天清、馮國綱按應有部 分各3分之1維持共有,編號19部分分歸林貴有之繼承人公同 共有,其餘共有人受分配部分均如附圖所示分歸其等各自單 獨取得等語,並聲明:㈠馮鎮盛、馮楊清蘭、馮鎭宏、馮義 雄、馮彥中應就被繼承人馮連昌所遺坐系爭837土地應有部 分5800/137430、系爭840土地應有部分1/9,辦理繼承登記 。㈡被告林清淼應就被繼承人林錦輝所遺爭838土地應有部分 300/5484、系爭839土地應有部分600/5484,辦理繼承登記 。㈢原告及如附表一編號001至106號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 人馮方阿川所遺系爭839土地應有部分1/3,辦理繼承登記。
㈣如附表一編號113至128號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林貴有 所遺系爭839土地應有部分300/5484,辦理繼承登記。㈤兩造 共有系爭4筆土地,准予合併分割。
二、被告則以:
(一)馮貴玉、馮天盛、馮天清、馮治臺、馮徐壬妹、馮鎮榮、馮 鎮盛(兼馮連昌之承受訴訟人)、馮楊清蘭(即馮連昌之承 受訴訟人)、馮鎭宏(即馮連昌之承受訴訟人)、馮義雄( 即馮連昌之承受訴訟人)、馮彥中(即馮連昌之承受訴訟人 )、馮柏臺、林文寶、曾菊妹、曾千慧、林清淼(即林錦輝 之承受訴訟人)均稱:同意按前案判決方案合併分割。另馮 鎮盛於本件訴訟中自馮連昌受贈系爭837土地、系爭838土地 部分持分及其上房屋,故希望與馮連昌所遺部分維持共有。(二)邱勝雄(即邱馮冬玉之承受訴訟人)、黃啟育、黃啟元、黃 麗勤、黃啟亮、黃松芳、萬艾玲(即黃啟正之繼承人)、黃 彥翰(即黃啟正之繼承人)、黃邱東妹(即黃順丁之繼承人 )、黃巧菱(即黃啟文之承受訴訟人)、黃建智(即黃啟文 之承受訴訟人)、楊梅英(即黃啟文之承受訴訟人)均稱: 同意合併分割,伊等沒有使用系爭4筆土地,對於如何分配 沒有意見。
(三)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 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 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共有 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 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 ,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 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 3、5、6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4筆土地均為鄉村區乙種建 築用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 ,系爭4筆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
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之方法迄不能協 議決定各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 圖謄本函附卷可稽,堪信為實在,則原告請求合併分割系爭 4筆土地,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系爭4筆土地均相毗鄰,其西、南邊臨中興路,東、北邊為 德協街,共有人部分相同,原告及被告馮貴玉、馮國綱、馮 天盛、馮天清、馮天崑、馮徐壬妹、馮連順、馮連昌、馮連 木、林意鳳、林春發、鍾坤淼、林錦輝、馮柏臺、馮治臺、 馮昭瑞各於系爭4筆土地上有建物,上開建物位置、面積各 如附圖一(即104年1月29日之複丈成果圖所示),除上開建 物外系爭4筆土地之其餘部分均為無人使用之空地,現況亦 沒有變動等情,經到庭兩造陳述屬實(見本院卷二第397頁 ),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網頁圖資附卷可稽, 可信為真。
(三)關於系爭4 筆土地之分割方法,到場原告及被告均同意援用 前案即如附圖二所示方法合併分割,其餘被告未據提出書狀 或於辯論期日到庭陳明異議或表示不同意見,本院衡以依此 方法合併分割,各共有人受分配面積與其等應有部分換算面 積相當,所分得之部分,均有道路可對外通行,交通便利, 且現有建物大致均可予以保留,足見以此方式分割系爭4 筆 土地,尚屬公平合理,且符合各共有人之利益,因認附圖二 所示之方案得採為本件土地之分割方法。
(四)至被告馮鎮盛到庭陳稱:伊與伊父親馮連昌願分配附圖二編 號11部分並維持共有,但編號11、編號10部分間,僅有2公 尺寬通路,無法停車,希望將編號10部分北邊分得部分土地 ,挪至編號10部分往西擴展,將通路拓寬為5公尺等語(見 本院卷三第134至135頁),惟其未依本院所定1個月期限內 提出分割方案,而其前開方案,恐將使編號10部分不符建築 法規要求而無從合法建築使用,編號11部分北邊土地,又要 如何分配、分配何人,亦有未明,且該筆土地亦難利用,故 本院認被告馮鎮盛所提方案,尚難採用。
(五)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 有部分受分配者,始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 有明文。上開分割方案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與各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僅有0.008至0.1平方公尺之誤差,均在 測量誤差範圍內,足見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與兩造之應 有部分換算土地面積大致相當,依前揭規定,並無互為金錢 補償之必要準此,附此敘明。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表一:被告編號、姓名
編號 被 告 送 達 地 址 備 註 001 馮治臺 屏東縣○○鄉○○村○○巷0○00號 原告及編號001-106之被告,均為原共有人馮方阿川之繼承人。 002 馮昭瑞 新竹縣○○市○○里○○○路00○0號7樓 003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馮柏臺 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0弄0號 004 馮貴玉 屏東縣○○鄉○○村○○路0○0號 005 馮鳳英 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006 馮桂英 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 007 古馮富英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08 曾文慧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09 李榮泰即李曾華英之繼承人 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5樓 010 林李榮蓮即李曾華英之繼承人 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4樓 011 李羿鋒即李榮光即李曾華英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012 范松進 屏東縣○○鄉○○村○○街0 號 013 范松永 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 014 范彩蓮 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 015 黃國欽 高雄市○○區○○里○○○巷00號 016 黃添福 嘉義縣○○市○○里○○○路○段00號 017 邱錦光 屏東縣○○鄉○○村○○街00號 018 邱智松 住同上 019 邱智炫 新竹縣○○鄉○○村○○街00巷0弄0號 020 馮連順 訴訟代理人馮鎭賢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住同上 021 李峰光 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 022 李志齡 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2 樓 023 李文齡 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之1 024 馮徐壬妹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25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馮鎮榮 高雄巿左營區博愛三路8號7樓之3 026 馮鎮光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27 馮笑英 屏東縣○○鄉○○村○○街000號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28 馮華英 屏東縣○○鄉○○村○○路00巷0號 029 馮滿英 台中市○○區○○○路00號7樓之2 030 馮雯翎 屏東縣○○鄉○○村○○路00號 031 利展峯即馮華慶之繼承人 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 032 利明璿即馮華慶之繼承人 住同上 033 利世璿即馮華慶之繼承人 住同上 034 馮鎮盛兼馮連昌之承受訴訟人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35 馮楊清蘭即馮連昌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036 馮鎭宏即馮連昌之承受訴訟人 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037 馮義雄即馮連昌之承受訴訟人 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 038 馮彥中即馮連昌之承受訴訟人 新竹市○區○○路000號3樓之1 039 馮連木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40 馮玉妹 屏東縣○○鄉○○村○○街00號 041 馮玉娣 台中市○○區○里里○○路000號 台中市○○區○里里○○路000號 042 邱勝雄即邱馮冬玉之承受訴訟人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43 邱慶元即邱馮冬玉之承受訴訟人 屏東縣○○鄉○○村○○路○○巷00號 044 邱慶華即邱馮冬玉之承受訴訟人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9樓 045 邱慶中即邱馮冬玉之承受訴訟人 屏東縣○○市○○路○段00號 046 曾馮秋蘭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47 黃宥羚 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 048 馮秋梅 台北市○○區○○里○○路○段00巷00弄0 號5 樓之6 049 林馮惠官 高雄市○○區○○○街00號 050 葉瑞珍即邱錦龍之承受訴訟人 屏東縣○○鄉○○巷00號 051 邱振松即邱錦龍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052 邱振雄即邱錦龍之承受訴訟人 屏東縣○○鄉○○巷00號 053 邱崑龍即邱黃福妹之繼承人 屏東縣○○鄉○○巷00號 054 邱昌龍即邱黃福妹之繼承人 住同上 055 邱善龍即邱黃福妹之繼承人 屏東縣○○鄉○○巷00○0號 056 邱應貞即邱黃福妹之繼承人 屏東縣○○鄉○○路000號 057 陳月桂即黃朝雄之繼承人 台北市○○區○○路000號4樓 058 黃泰翔即黃朝雄之繼承人 住同上 059 黃彥翔即黃朝雄之繼承人 住同上 060 黃振文即黃新全之繼承人 屏東縣○○鄉○○巷00○0號 061 黃啟光即黃新全之繼承人 屏東縣○○鄉○○巷00號 062 黃增榮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63 黃啟育 住同上 064 黃啟元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65 黃麗勤 屏東縣○○市○○里○○街00號 066 黃啟亮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67 黃松芳 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之1 068 萬艾玲即黃啟正之繼承人 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2樓之1 069 黃彥翰即黃啟正之繼承人 住同上 070 黃邱東妹即黃順丁之繼承人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71 黃巧菱即黃啟文之承受訴訟人 屏東縣○○市○○路000巷0弄0號 072 黃建智即黃啟文之承受訴訟人 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 073 兼上10人訴訟代理人楊梅英 屏東縣○○鄉○○村○○街00號 屏東縣○○市○○路000巷0弄0號(指定送達) 074 黃啟通兼黃陳蓮嬌之承受訴訟人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75 黃啓明兼黃陳蓮嬌之承受訴訟人 屏東縣○○市○○里○○街000巷00弄0號 076 黃啓清兼黃陳蓮嬌之承受訴訟人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77 黃啓川兼黃陳蓮嬌之承受訴訟人 屏東縣○○市○○里○○街000號 078 黃瑞芳兼黃陳蓮嬌之承受訴訟人 高雄市○○區○○里○○街0號5樓 079 曾麗蕙即曾黃順有之承受訴訟人 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080 曾麗珍即曾黃順有之承受訴訟人 臺北市○○區○○路○段0巷00號4樓 081 曾益彰即曾黃順有之承受訴訟人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國外公示送達) 082 曾益誠即曾黃順有之承受訴訟人 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國外公示送達) 083 邱樹林 屏東市○○里○○巷0○0號 084 邱木林 新北市○○區○○里○○路00號12樓之1 085 邱麗珍 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086 邱麗華 台北市○○區○○里○○○路0 段000 號17樓之1 087 徐邱良妹 屏東縣○○鄉○○村○○街00號 088 邱曾華英 屏東縣○○鄉○○村○○巷0號 089 邱麗芳 宜蘭縣○○鄉○○村○○○路0巷00號 090 邱麗勤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 091 邱麗玲 臺北市○○區○○里○○路000號 092 邱美玲 住同上 093 邱美惠 屏東縣○○鄉○○村○○巷0號(遷出國外) 5 PRINCE OF WALES ROAD BOURNEMOUTH BH49HA,UK 094 邱松林 高雄市○○區○○里○○路000巷0號 095 林邱阿滿 屏東縣○○鄉○○村○○街0 號 096 曾金蘭 高雄市○○區○○里○○○街000號 097 曾昭媛 台南市○○區○○里○○街000巷00號之3 098 曾永富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099 馮狩越 屏東縣○○鄉○○村○○路00巷0號 100 曾陳秀珠 屏東縣○○鄉○○村○○路000 巷0號 101 曾永隆 住同上 102 曾永興 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 103 曾紫媛 嘉義縣○○市○○里○○○00號 104 馮菊蘭 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0號(遷出國外) 105 曾千慧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106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曾菊妹 高雄市○鎮區○○里○○○街000巷00號 107 馮天清 訴訟代理人馮煜橋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住同上 108 馮天崑 屏東縣○○鄉○○村○○街00號 109 馮國綱 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 110 馮天盛 住同上 111 林清淼 屏東縣○○鄉○○村○○街00○0號 112 林春發 新北市○○區○○里○○路000○0號8樓 113 方麗琴 屏東縣○○○○○路00巷0號屏東縣○○市○○街00號 下列編號113-128之被告共16人均為原共有人林貴有之繼承人 114 林文英 彰化縣○○鄉○○村○○路00號 115 胡瑞明即胡林月蘭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街○段000巷0弄0號 116 胡瑞珠即胡林月蘭之繼承人 住同上 117 胡雪玉即胡林月蘭之繼承人 新竹縣○○鄉○○村○○路000號 118 胡秋雪即胡林月蘭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119 胡碧霜即胡林月蘭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 120 林京燕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9樓之1 121 溫林美容 新北市○○區○○○路000○0號三樓 122 林郁智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3樓臺北市○○區○○里○○街00號2樓 123 林雨潔 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號3樓 124 林溫翔 台北市○○區○○里○○街00號2樓 125 裴林員如 台北市○○區○○里○○路○段00號4 樓 126 許黃美佐 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0號4樓 127 兼上10人訴訟代理人林文寶 屏東縣○○市○○里○○00巷00號 128 林文雀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129 鍾坤淼 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130 林意鳳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附表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項 次 地號/ 權利範圍 系爭837土地 系爭838土地 系爭839土地 系爭840 土地 備註 共有人 1 馮桂鄉 1/9 1/9 1/9 8900/80100 原告 2 馮貴玉 1/9 1/9 1/9 8900/80100 3 馮楊清蘭、馮鎮盛、馮鎭宏、馮義雄、馮彥中 5800/137430 X X 1/9 繼承原共有人馮連昌所遺應有部分 4 馮連木 1/9 53/1371 X 1/9 5 馮天清 1/12 1/12 X 1/12 6 馮天崑 1/12 1/12 X 1/12 7 馮天盛 1/12 1/12 X 1/12 8 馮柏臺 1/27 1/27 1/27 8900/240300 9 馮治臺 1/27 1/27 1/27 8900/240300 10 馮昭瑞 1/27 1/27 1/27 8900/240300 11 馮國綱 1/12 1/12 X 1/12 12 馮徐壬妹 1/27 52/4113 X 1/27 13 馮滿英 1/27 52/4113 X 1/27 14 馮鎮榮 1/27 52/4113 X 1/27 15 馮鎮盛 9470/137430 52/1371 X X 16 林清淼 X 300/5484 600/5484 X 繼承原共有人林錦輝所遺應有部分 17 林春發 X 300/5484 300/5484 X 18 馮方阿川之繼承人即原告及附表一編號001至106之被告 X X 1/3 X 公同共有 19 林貴有即附表一編號113至128之被告 X X 300/5484 X 公同共有 20 鍾坤淼 X 300/5484 X X 21 林意鳳 X 300/5484 X X 22 馮連順 X X 157/1371 X
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項 次 地號/權利範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註 登記共有人 1 馮桂鄉 70288/632596 2 馮貴玉 70288/632596 3 馮連昌 14716/632596 由馮連昌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034至038之被告連帶負擔 4 馮鎮盛 16383/632596 5 馮連木 31232/632596 6 馮天清 33329/632596 7 馮天崑 33329/632596 8 馮天盛 33329/632596 9 馮柏臺 23430/632596 10 馮治臺 23430/632596 11 馮昭瑞 23430/632596 12 馮國綱 33329/632596 13 馮徐壬妹 10366/632596 14 馮滿英 10366/632596 15 馮鎮榮 10367/632596 16 林錦輝 35425/632596 由繼承人林清淼負擔 17 林春發 22698/632596 18 馮方阿川之繼承人 77550/632596 由馮方阿川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001至106之被告連帶負擔 19 林貴有之繼承人 12727/632596 由林貴有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113至128之被告連帶負擔 20 鍾坤淼 9971/632596 21 林意鳳 9971/632596 22 馮連順 26642/632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