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87號
PTDM,111,簡,187,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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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意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1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意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意雯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 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 告訴代理人劉欣怡所管領屬於「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 該;惟考量被告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已逾所竊物 品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6,000元,有撤回告訴狀、和解書 各1 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9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 段、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有服用失眠症藥物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 告刑法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 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屬其犯罪所得,原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然被告已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如前述,而被告和解所賠償之金 額,雖非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參酌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所 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立法 理由參照),暨同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 ,被告既已賠付告訴人,告訴人之求償權已獲滿足,若再宣 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物 品 數量 曼秀雷敦頂級濃潤晚安護手霜(100g) 1個 White Truth光感淨透美白凝凍 3個 DHC睫毛修護液 1個 白金級QB會呼吸的持久體香棒(15g) 1個 R.R日本歧阜關市眉剪 1個 Relove費洛蒙精油滾珠瓶 1個 易利氣磁力項圈EX藍色50公分 1個 金亮固保力錠(250T/62.5g) 1個 CLUB Amucheer清新潤澤眼霜(3.5g) 1個 Canmake豐盈保護指甲油 1個 WINMAX機密指甲油(珠寶盒) 1個 1028OilControl超控油UV校色飾底乳 1個 Canmake淚袋美妝筆 2個 Homei可撥凝膠指甲油(A11蓮花粉) 2個 新Homei可撥凝膠指甲油(WG_24花園綠) 1個 豆乳美肌多效保濕凝膠霜 1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021號
  被   告 林意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意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0年3 月25日12時40分至同日13時55分許,在址設屏東縣○○市○○路 00號之「環球百貨公司」1樓由劉欣怡擔任店長所管理之「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商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 手竊取該店貨架上所陳列販售之曼秀雷敦頂級濃潤晚安護手 霜(100g)1個、White Truth光感淨透美白凝凍3個、白金 級QB會呼吸的持久體香棒(15g)1個、DHC睫毛修護液1個、 R.R日本歧阜關市眉剪1個、Relove費洛蒙精油滾珠瓶1個、 易利氣磁力項圈EX藍色50公分1個、金亮固保力錠(250T/62 .5g)1個、CLUB Amucheer清新潤澤眼霜(3.5g)1個、Canm ake豐盈保護指甲油1個、WINMAX機密指甲油(珠寶盒)1個 、1028OilControl超控油UV校色飾底乳1個、Canmake淚袋美 妝筆2個、Homei可撥凝膠指甲油(A11蓮花粉)2個、新Home i可撥凝膠指甲油(WG_24花園綠)1個及豆乳美肌多效保濕



凝膠霜1個(共值新臺幣1萬1,499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嗣經警接獲報案後調閱案發地點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
二、案經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意雯雖辯稱:伊那天記憶斷斷續續的,因為伊當 天有服用精神科藥物,伊那天是去買東西,有的東西有結帳 有的東西沒結帳,伊是日藥本舖的會員,是警察聯絡伊才知 道有這種事情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 劉欣怡指訴綦詳,且有偵查報告、商品明細各1份、監視器 影像擷取畫面7張、蒐證照片1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 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意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犯 罪所得,因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代理人劉欣怡達成和解,有和 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存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新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 孟 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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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