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坤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183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09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
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余坤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聲勒字第33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836號、110年 度毒偵字第7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警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鑑驗,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 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 鑑字第1091200160號鑑驗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 押物品清單、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 書等件在卷可憑,其中除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包 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及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 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殘渣袋1個,因均與其上 殘存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 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 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為0.0324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276公克(淨重)) 2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3 玻璃球 1個 4 殘渣袋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