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宗禎
指定辯護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2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事 實
一、丁○○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販賣;亦明知甲基安非他 命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於藥事法所稱 之禁藥,未經許可,不得轉讓,竟仍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丁○○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 編號1至19所示之交易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交易對象。
㈡丁○○另基於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 一編號20所示之轉讓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 轉讓方式,無償提供未達淨重10公克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 戊○○施用。
二、嗣警方依法對丁○○所持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號 碼及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執行通訊 監察,於執行通訊監察過程中,得悉丁○○有販毒情事,並於 民國110年2月22日7時許,持本院核發之110年度聲搜字第118 號搜索票,至丁○○位於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住處執行 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復通知戊○○、甲○○、丙○○、 乙○○到案說明,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定
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其中第159條之2規定, 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 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 必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159條之3所列死亡等原因而無法 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述絕對 「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 要」者,亦例外賦與證據能力。是所謂「顯有不可信性」、 「相對特別可信性」與「絕對特別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 出於供述者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任意陳述信用性已否 受確實保障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警詢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 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無 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 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 混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4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㈠證人丙○○警詢證述無證據能力:
查證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對被告而言係屬審判外陳述, 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否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11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人丙○○之警詢時證述,係審判外之陳 述,尚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無同法第159條之1至 之5例外規定之適用,依上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戊○○警詢證述有證據能力:
證人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111年2月25日函及後附之檢 還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49頁; 本院卷二第45-51、67-71頁),證人戊○○既已經本院合法傳 喚及拘提均未到,客觀上顯有不能於審判中到庭接受詰問之 情形,已無從依法踐行詰問程序,本院審酌證人戊○○於警詢 之證述,係為證明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3、6、8至9所示販 賣第二級毒品、編號20所示轉讓禁藥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而具「必要性」,且依證人戊○○警詢筆錄內容觀之,證人 戊○○係針對其與被告間之通訊監察對話譯文,並自行陳述交 易經過情形,並無警員刻意誘導之情,且採一問一答方式, 有該警詢筆錄在卷可證,又其於警詢所為之陳述,與案發時 間較為相近,對於案情之記憶自較為深刻,且未與被告同庭 接受訊問,較無來自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故為迴護被告之 可能,復無其他妨害證人陳述任意性之情事,應認其信用性 已獲得確切保障,自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是其於警詢時之 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之規定,應有證據能
力。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證人戊○○之警詢筆錄,為審判外 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顯無可採。
㈢證人甲○○、乙○○警詢證述有證據能力:
證人甲○○、乙○○業經本院於審理時傳訊其等到庭接受被告及 其辯護人之詰問,而依證人甲○○、乙○○警詢中之筆錄記載形 式上觀之,就警詢筆錄製作之過程而言,並無不可信之瑕疵 ;而證人甲○○、乙○○警詢中所述與審判中證述部分有所不符 ,審諸證人甲○○、乙○○於警詢中之證述,係於距案發時刻較 近,尚無暇斟酌利害關係而為不實陳述、亦無餘裕相互勾串 而為迴護之詞,復佐以後述之理由,要可認係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另參以證人甲○○、乙○○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 其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是證 人甲○○、乙○○於警詢中所述與審判中不符之部分,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有證據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 :證人甲○○、乙○○之警詢筆錄,為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 力云云,顯無可採。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 決其餘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 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11頁),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 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貳、事實認定:
一、如附表一編號20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坦承在卷(警卷第5-33頁;偵卷第109-111頁;本院卷一 第62頁;本院卷二第129頁),核與證人戊○○於警偵訊中證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偵卷第143-167頁)。復有本院110年度 聲搜字第118號搜索票影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偵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 品收據、蒐證照片、查獲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等件在卷可參 (警卷第39、41-15、47、49、63、75、79頁;本院卷一第7 9頁)。另有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扣案可證。基上,足徵 被告所為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二、如附表一編號1至19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含門號) ,及另支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均係其所有並持用,其
有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時間、地點,與各該證人見 面,見面前均有以其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繫之事實,惟 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①證人 戊○○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是證人戊○○向我借玻璃球, 見面時我借她玻璃球,編號3所示是證人戊○○說她先生在找 我,要我過去一趟,我們見面講工作上事情,編號6所示是 證人戊○○問我有無在家,她要來找我講綽號「前妻」的人的 八卦,編號8所示是證人戊○○叫我帶酒過去喝,編號9所示是 證人戊○○約我去釣魚,我們見面後就去釣魚,見面時我有借 她玻璃球;②證人甲○○部分:附表一編號2、4、10、16、17 所示均是證人甲○○找我喝酒,我過去喝酒聊天,編號7所示 是我拿工錢新臺幣(下同)1,000元給證人甲○○,因我請證 人甲○○的朋友幫我工作,我請證人甲○○轉交工錢,編號17所 示通話內容是談論先前證人甲○○介紹工人為我工作之工資事 宜,見面時我有向證人甲○○收取先前我借他的錢200元,編 號18所示是我無法理解證人甲○○通話中內容,請證人甲○○前 來見面釐清,我們見面後在釐清工資債務,我給證人甲○○1, 000元,請他轉交予工人;③證人丙○○部分:編號19所示是證 人丙○○帶午餐給我,我請證人丙○○清償之前債務,證人丙○○ 請我幫忙找毒品來源,我不願意,同日晚上通話是我請證人 丙○○幫我購買毒品;④證人乙○○部分:編號5所示是證人乙○○ 來我住處內聊天,編號11所示是證人乙○○打電話給我,我和 小孩正在逛夜市,證人乙○○就來夜市找我,我們一起逛夜市 ,編號12所示是證人乙○○向我買蝦子,我拿蝦子給乙○○,當 時我未向他收錢,他事後有拿蝦子的錢1,000元給我,編號1 3所示是證人乙○○來向我清償先前欠款1,000元,編號14所示 是證人乙○○調不到毒品,請我幫忙調毒品,我說無法幫他, 我們之前聊天的時候有提到毒品,故證人乙○○知道我有在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編號15所示是證人乙○○請我幫忙買刮刮樂 等語(本院卷一第63-64、81-91、101-102頁)。經查: ㈠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含門號),及另支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均係被告所有並持用,被告於如附表一編 號1至19所示之與各該對象見面前,均曾以上開行動電話與 各該對象聯絡,復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時間、地點與 各該對象見面等情,分據被告,證人戊○○、甲○○、乙○○於警 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及證人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證 述明確(警卷第5-33頁;偵卷第109-111、143-167、171-18 9、191-196、199-211、215-247、251-256頁;本院卷一第6 2-64、100-102頁;本院卷二第11-13、20、23-26頁),復 有通訊監察譯文可稽(偵卷第23-45、301-302頁)。又警方
依法對被告所持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及證人戊○○所持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執行通訊監察,被告與證人 戊○○、甲○○、丙○○、乙○○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通聯內容,被告 與證人乙○○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通聯內容,而被告於110年2 月22日7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110年度聲搜字第118號搜 索票,前往其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等 情,亦有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18號搜索票影本、109年9月 16日屏院進刑敬109聲監可字第111號函,109年度聲監字第5 20號、109年度聲監字第712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1511號 、109年度聲監續字第1610號、109年度聲監字第853號通訊 監察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偵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蒐證照片、 通訊監察譯文等件在卷可參(警卷第39、41-15、47、49、7 5、79頁;偵卷第23-45、297、299-310頁;本院卷一第79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均首堪認定。
㈡茲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析述如下: 1.證人戊○○部分:
①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3、6、8至9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予證人戊○○之情事,業據證人戊○○於警詢中證述: 如附表三編號1、3、6、8至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均是我與 被告要交易毒品之通話,均有交易成功,如附表三編號1所 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我要向被告借吸食器,順便向他買 甲基安非他命,譯文中所稱「拿一罐」、「一罐保力達」是 指甲基安非他命,我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交易時間、地 點,向被告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中「要拿一個『半的』、『一個』還有 一個『半的』」是指購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我於如附 表一編號3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向被告購買500元之甲基 安非他命1包,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我 還他錢,順便向他拿甲基安非他命,我於如附表一編號6所 示之交易時間、地點,還被告1,000元,並向他拿500元之甲 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 要求對方「提一些『保力達』過來」,「保力達」指甲基安非 他命,我於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向被告 購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通 訊監察譯文內容,我先問被告要不要釣魚,他沒來,我釣完 魚,20時許再問他在哪邊,他說在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交 易地點,我騎車過去找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我於如附表一 編號9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向他購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 他命1包,我共向被告購買過5次甲基安非他命,每次都買50
0元或1,000元,都面交等語(偵卷第143-163頁);於偵訊 時證述:警察有播放譯文光碟讓我聽,並提示譯文給我看, 如附表三編號1、3、6、8至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均是我與 綽號「阿兄」之被告之對話,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 察譯文中,「拿一罐保力達」就是向被告拿甲基安非他命, 我要向他借玻璃球,順便向他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1罐」就是1,000元,我們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交易地 點交易,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要找被告 還錢並買甲基安非他命,我還他1,000元,順便買500元之甲 基安非他命,我們在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交易地點交易, 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要向被告買500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在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交易地點交易,如 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要向被告買1,000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我們在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交易地點交易 ,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要向被告買1,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我們在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交易地點 交易,以上均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均單純向被告購買甲基 安非他命,不是請他代購或合資購買,確實均有向被告購買 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偵卷第163-167頁)。依證人戊○○於警 偵訊時先後所為之證述,以前後整體觀察,就證人戊○○如附 表一編號1、3、6、8至9所示之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 情事,與其等交易之時間、地點、方式等情,並無反覆不一 、態度游移之處,又依其前揭證述之情節,亦與一般毒品買 賣,於買賣雙方相約後,必須確認到達約定地點後,始得為 毒品交易之情形相符,其證言之憑信性應無何疑慮可言。被 告就證人戊○○之指證,除空泛諉稱其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外 ,別無其他具體明確說明證人戊○○與其間有否仇恨怨隙或嚴 重糾紛,而故意設詞誣陷欲強入其罪,是證人戊○○與被告既 無仇恨怨隙,實無故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動機及必要。依此, 苟非證人戊○○確有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證人戊○○當無 可能就其與被告間買賣毒品之詳細情節為如此詳細陳述,堪 認證人戊○○前開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尚非無據,應可採信。 ②依前引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如附表三編號1、3、6、8至9所示 ),被告與證人戊○○間有如附表三編號1、3、6、8至9所示 之通話內容,細譯上開通話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戊○○向被告表示「 拿一罐…拿一罐來啦…」,被告回應:「一罐保力達嗎?」, 證人戊○○於通話中接連2次向被告表示「拿一罐來啦」,顯 見其因擔心被告不解其意,有一再特意強調該物之重要性, 裨被告得以會意,證人戊○○僅表示數量「一罐」,惟未具體
明確表示此數量究係何物,實非一般人得以理解,惟被告聽 聞之即能及時會意,並不假思索回應詢問「一罐保力達嗎? 」證人戊○○表示肯定之意,可知,被告與證人戊○○間使用「 一罐」、「一罐保力達」等暗語聯繫,足見其等見面商談之 事,實具有需隱密性。
⑵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戊○○向被告表示「 那…欸…拿一個『半的』哦。」被告應允之,證人戊○○再度向被 告表示「哦…(口齒不清)一個『一個』還有一個『半的』就好 」,被告回應:「就那天講的那樣嗎?哦…我聽有…我聽有我 聽有…好啦。」,證人戊○○接連2次向被告表示拿1個「半的 」,顯見其因擔心被告不解其意,有特意一再強調該物之重 要性,另要1個「一個」,此對話內容甚簡短,且僅有數量 之表示,就數量為1個之物品名稱係「半的」及「一個」, 此「半的」及「一個」究為何物之數量實非一般人所得以理 解會意,惟被告聽聞竟得以及時會意,並詢問是否與先前情 況相同?並一再表示其聽懂證人戊○○表述之意,證人戊○○則 表示肯定之意,可知被告與證人戊○○間使用「半的」、「一 個」等暗語聯繫,且其等亦依循先前處理模式進行,彼此間 具相當默契,復佐以證人戊○○於通話中期期艾艾,甚為可疑 ,蓋若係合法正當見面,何故吞吐其事而未敢明說,足見其 等見面商談之事,實具有需隱密性及不法性。
⑶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戊○○與被告均僅簡 短言語相約見面,顯見其等具一定交情,且對於見面所為何 事亦具有相當默契而心照不宣,與一般合法正當見面通常會 先表示係為何事之情迥異,足見其等見面所為之事,實具有 相當隱密性。
⑷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戊○○向被告表示「 提一些『保力達』過來」,被告聽聞即能及時會意並應允之, 復稽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戊○○亦向 被告提及「保力達」,可知被告與證人戊○○間使用「保力達 」為交易毒品暗語聯繫。
⑸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戊○○先約被告釣魚 ,被告表示有事需稍晚再前往,嗣再表示無法前往,證人戊 ○○表示要去找被告,嗣被告再電詢證人戊○○何時前來相見, 表示希望證人戊○○前來,其等再相約見面地點,可知證人戊 ○○於被告表示無法前往會面時,急於表示欲前往與被告會面 ,而被告於證人戊○○尚未前來會面時,亦急於打電話予證人 戊○○詢問何時始能前來,顯見證人戊○○係有特殊需求而需與 被告會面解決該需求,且該需求具一定急迫性而急需於當日 解決,而被告亦亟欲促成滿足證人戊○○之特殊需求,其等對
於見面所為何事具有相當默契而心照不宣,與一般合法正當 見面通常會先表示係為何事,且與一般人相約時若遇對方有 事時通常會改日再約之情迥異,足見其等見面所為之事,實 具有相當隱密性及急迫性,核與毒癮需求者對於毒品之需求 具急迫性之情相吻合。
⑹基上,依其等均僅於通話中簡短相約見面情形,或有使用彼 此心照不宣之暗語,未有其他較為詳細處理何事內容通話之 情,核與一般談及毒品交易通常係採晦暗不明語句,不於通 話中說明交易詳情、物品名稱、種類,以規避檢警以監聽方 式查緝進行交易之模式相符,亦與證人戊○○前揭證述毒品交 易之始末相吻合。是綜合上情,證人戊○○前開證述,核與事 實相符,均應可採信。被告辯稱: 其與證人戊○○見面並未交 易甲基安非他命云云,則不可採信。是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 1、3、6、8至9 所示之時、地,與證人戊○○交易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以認定。
2.證人甲○○部分:
①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4、7、10、16至18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甲○○之情事,業據證人甲○○於警詢中 證述:如附表三編號2、4、7、10、16至18所示之通訊監察 譯文均是我與被告要交易毒品之通話,均交易成功,我曾使 用屏東縣○○鄉○○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之公共電話與「慶仔 」聯絡,均是聯繫要向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慶仔」即為 被告,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喝兩杯」 就是我要向被告購買500元甲基安非他命,我於如附表一編 號2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向被告購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 命1包,他給我1個香菸盒,內裝1包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 三編號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我們原本相約在屏東縣枋寮 鄉水底寮之榕仔腳的土地公伯處(水底寮中華路與復興路圓 環處),我在該處喝酒,後來等太久,我又打電話予被告說 要改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交易地點交易,我於如附表一 編號4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向被告購買500元之甲基安非 他命1包,我先給他500元,他就給我1個香菸盒,內裝1包甲 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幫 你工作」、「工錢」、「一千」是我要向被告購買1,000元 之甲基安非他命,我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交易時間、地 點,向被告購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我之前向被 告購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都等很久,所以我就向他購買1 ,000元,被告才較快到,我打電話與被告聯繫後,就先至如 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交易地點等被告,被告來之後,我先拿1 ,000元給他,他就給我1個香菸盒,內裝1包甲基安非他命,
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中「喝兩杯」是我 要向被告購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我於如附表一編號10 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向被告購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我打電話與被告聯繫後,就先至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 交易地點附近換機油,等時間快到之後我就到如附表一編號 10所示之交易地點等被告,被告來後,我先給他500元,他 給我1個香菸盒,內裝1包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三編號16所 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我原本要向被告借甲苯來擦油漆, 順便向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相約至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之交易地點交易,通話內容中「工作」、「兩、三個」就是 要向他購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我於如附表一編號16 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向被告購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 命1包,我打電話與被告聯繫後,就先至如附表一編號16所 示之交易地點等被告,被告來後,我先給他1,000元,他給 我1個香菸盒,內裝1包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 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中「兩個工」就是向他購買1,000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我於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 ,向被告購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我打電話與被告 聯繫,被告約在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交易地點交易,被告 來後,我就先與他騎去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交易地點交易 ,我先給他1,000元,他給我1個香菸盒,內裝1包甲基安非 他命,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我要向被 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通話內容中「工錢」是要向他購買1, 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我於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交易時 間、地點,向被告購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我打電 話與被告聯繫後,被告表示直接去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交 易地點交易,通話結束後我就直接前往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之交易地點,被告聽到我的摩托車聲,就直接開門,我先給 他1,000元,他給我1包甲基安非他命,經我指認與我進行毒 品交易綽號「慶仔」即是被告,我於電話中向被告表示「喝 兩杯」、「幫你工作」、「工錢」、「一千」、「兩三個」 、「兩個工」,皆為要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 喝兩杯」是要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幫你工作」、「 工錢」、「一千」、「兩三個」、「兩個工」是要買1,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因我們交易過很多次,彼此都有默契, 我購買金額都大概500或1,000元,我都會先用電話與被告聯 繫後,就先到約定地點等他,碰面後再交易毒品,我除向被 告購買毒品之外,無向其他藥頭購買毒品等語(偵卷第171- 189頁);於偵訊時證述:警察有播放譯文光碟讓我聽,如 附表三編號2、4、7、10、16至1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均是
我與被告之對話,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 要向他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我們在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之交易地點交易,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 要找被告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我們在如附表一編號4所 示之交易地點交易,原先與他約在榕樹下土地公廟,等很久 他沒來,我就改跟他約在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交易地點, 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要向被告買1,000元 之甲基安非他命,在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交易地點交易, 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要向被告買500元 之甲基安非他命,我們在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交易地點交 易,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要向被告買1, 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我們在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交易 地點交易,我向他說「工作」是要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 命,我確認本次有交易成功是因有提到「工錢」就是要買1, 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 文是我要向被告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我們在如附表 一編號17所示之交易地點交易,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通訊 監察譯文是我要向被告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我們在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交易地點交易,經我指認與我進行毒 品交易者即是被告,我們均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均是單純 向被告買甲基安非他命,不是請他代購或合資購買,確實均 有向被告買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偵卷第191-196頁)。依證 人甲○○於警偵訊時先後所為之證述,以前後整體觀察,就證 人甲○○如附表一編號2、4、7、10、16至18所示之向被告購 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情事,與其等交易之時間、地點、方式等 情,並無反覆不一、態度游移之處;另證人甲○○就各次交易 之詳細經過情形,例如其係先行前往等候被告、何故更換交 易地點、被告各次均交付以香菸盒掩飾藏放之毒品,其等通 話中之暗語均能鉅細靡遺交代證述;又依其前揭證述之情節 ,亦與一般毒品買賣,於買賣雙方相約後,必須確認到達約 定地點後,始得為毒品交易之情形相符,其證言之憑信性應 無何疑慮可言。被告就證人甲○○之指證,除空泛諉稱其未販 賣甲基安非他命外,別無其他具體明確說明證人甲○○與其間 有否仇恨怨隙或嚴重糾紛,而故意設詞誣陷欲強入其罪,是 證人甲○○與被告既無仇恨怨隙,實無故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動 機及必要。依此,苟非證人甲○○確有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 命,證人甲○○當無可能就其與被告間買賣毒品之詳細情節為 如此詳細陳述,堪認證人甲○○前開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尚非 無據,應可採信。
②依前引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4、7、10、16至
18所示),被告與證人甲○○間有如附表三編號2、4、7、10 、16至18所示之通話內容,細譯上開通話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甲○○向被告表示「 過來喝兩杯」」,被告表示其現人在外面,回去再找證人甲 ○○,被告與證人甲○○間使用「喝兩杯」等暗語聯繫,足見其 等見面商談之事,實具有需隱密性。
⑵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甲○○聯絡被告表示 其還在喝酒,被告表示「有哦」,證人甲○○即向被告表示希 望被告前來與其見面,被告應允之,並相約見面地點,可知 證人甲○○於被告表示有某物後,即亟欲與被告見面,其等對 於見面所為何事具有相當默契而心照不宣,與一般合法正當 見面通常會先表示係為何事之情迥異,且證人甲○○對於被告 所有之某物具有需求,而該物不便於通話中明白表示,足見 其等見面所為之事,實具有相當隱密性。
⑶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甲○○向被告表示「 那天…那天…那天人家去『幫你工作』…你『工錢』沒有發給人家 。人家…『一千』啊…你不是說請他『一千』嗎」,證人甲○○於電 話中支吾其詞,形式上係在陳述有人為被告工作,被告卻未 給付1,000元工錢之事,果爾,則此係合法正當之事,證人 甲○○大可光明正大於電話中談論此事,並詳細陳述該事之始 末經過及其自身何故知悉該事之緣由,何故竟支吾吞吐其詞 ,而未敢明說該事之詳細情形?被告聽聞,未加詢問其情, 亦不質問證人甲○○何故期期艾艾?而能及時會意並應允之, 證人甲○○一再接連2次提及「一千」,顯見其係擔心被告不 解其意,始需特為重複強調,可知被告與證人甲○○間使用「 幫你工作」「工錢」等暗語聯繫,並已於通話中具體交易金 額為1,000元,其等再相約見面地點,足見其等見面商談之 事,實具有需隱密性。
⑷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甲○○向被告表示 「過來『喝兩杯』」,被告聽聞之即能及時會意應允之,並表 示需等一下,證人甲○○向被告表示先不要去載小孩,先「過 來『喝兩杯』」,可知被告與證人甲○○間使用「喝兩杯」暗語 聯繫,且此暗語與前引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 所使用之暗語相同,另證人甲○○就與被告見面乙事,具急迫 性,希望被告盡快前來見面,足見其等見面所為之事,實具 有相當隱密性及一定之急迫性。
⑸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甲○○向被告表示 「啊啊啊…你先先先…先過來…過來…過來那個東營伯那裡一趟 好不好?我…我跟你講一下…那個…工…『工作』的…人家『兩、三 個』…」,證人甲○○通話中期期艾艾,
表示希望被告先行前來,其急於向被告陳述某事,表示「那 個…『工作』的…人家『兩、三個』…」,其既陳述工作,又表示 數量「兩、三個」,實屬牛頭不對馬尾,非一般人之正常對 話內容及正常人得以理解,惟被告聽聞之卻未加質疑詢問, 反能及時會意並應允之,又依證人甲○○吞吐其詞,未敢明說 其事,顯係事涉不法,證人甲○○心虛而支吾其詞,可知被告 與證人甲○○間使用「工作」、「兩、三個」等暗語聯繫,足 見其等見面所為之事,實具有相當隱密性及一定之急迫性。 ⑹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甲○○向被告表示 「我要拿『工錢』過去給你啦,那天你帶『兩個』…帶『兩個工』 過來做那個」,形式觀之,證人甲○○向被告表示被告先前帶 2名工人前來為證人甲○○工作,證人甲○○要給被告工錢,被 告聽聞之即能及時會意並應允之,苟若係給付工錢之事,證 人甲○○自可直接光明正大流暢陳述其事,何故吞吐其詞?復 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係介紹「義啊」之人為被告 工作,被告未給付工錢,如此,應係由被告給付工錢,而非 證人甲○○拿工錢予被告,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形式內容,與 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內容自相矛盾,可知被告與證人 甲○○間使用「工錢」、「兩個」、「兩個工」並非實際工作 工錢,而係其等間之暗語聯繫,足見其等見面所為之事,實 具有相當隱密性。
⑺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甲○○先詢問被告 之前是否有請1名年輕工人去工作,被告否認之,表示其當 時在休息,證人甲○○則表示「啊『工錢』…『工錢』…『工錢』啊啊 啊啊沒有發給他,你那天在那裡油漆那個啊…啊現在跑來我 家在問看看你家在哪裡啦…我跟他說你等我你等我…我來聯絡 我跟他講…」,證人甲○○因被告否認有請工人之事,而擔心 被告不解其意,乃急於就「工錢」一詞接連陳述3次,一再 強調,刻意提醒被告,期間更支吾其詞,被告聽聞後方會意 並應允之,可知證人甲○○於未使用「工錢」一語時,被告自 證人甲○○之形式上對話文字理解,自認其工作係休工狀態, 並未僱請工人,而於證人甲○○重複強調「工錢」一語時,被 告始恍然大悟,被告若確未給付工錢,則此係合法正當之事 ,證人甲○○大可光明正大於電話中談論此事,並詳細陳述該 事之始末經過及其自身何故知悉該事之緣由,更應明確陳述 工錢究為多少,裨被告得以準備款項以前往交付,何故竟支 吾吞吐其詞,而未敢明說該事之詳細情形?顯係另有隱情而 未能光明正大表示,可知被告與證人甲○○間使用「工錢」等 暗語聯繫,而此暗語與前揭如附表三編號7、16至17所示之 通訊監察譯文形式上「工作」、「工錢」、「兩個工」等暗
語相合,足見其等見面所為之事,實具有相當隱密性。 ⑻基上,依其等僅於通話中簡短相約見面情形,未有其他較為 詳細處理何事內容通話之情,或有使用暗語,且一再重複強 調,核與一般談及毒品交易通常係採晦暗不明語句,不於通 話中說明交易詳情、物品名稱、種類進行交易之模式相符, 另依上開通話內容所示證人甲○○對於與被告見面具急迫性, 核與毒癮需求者對於毒品具時間上急迫性之情相符,亦與證 人甲○○前揭警偵訊證述毒品交易之始末相吻合。是綜合上情 ,證人甲○○前開警偵訊證述,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 告辯稱: 其與證人甲○○僅係相約喝酒或討論工錢之事,未交 易毒品云云,則不可採信。是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2、4、7 、10、16至18 所示之時、地,與證人甲○○交易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以認定。
③至證人甲○○雖於本院審理中改證述:我稍微認識被告,認識 約2、3年,平常工作、喝酒會互相邀約,私底下無互動,我 稱呼被告「慶啊」,我知道被告住我們村莊,但我不記得地 址,我不知被告是否知我住處地址,我之前要聯絡工作時, 有被告聯絡電話,但我現在不知被告電話號碼,我無電話, 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要與被告喝啤酒或保 力達,因為工作文化是賺錢會一起喝酒,我警偵訊時回答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