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8號
ILDV,111,補,128,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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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惠如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代位之債務人
楊晴涵繼承訴外人林祈賢所遺如附表所示財產之價值計核。經依
楊晴涵之應繼分1/12,以如附表所示計算式核算,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2,672,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扣除原告
已繳2,320元後,尚應補繳25,5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595㎡(土地面積)×應繼分1/
12=2,588,250元
㈡、同段1423地號土地:
12,100元/㎡(公告土地現值)×184㎡(土地面積)×
所有權應有部分1/10×應繼分1/12=18,553元
㈢、(羅東鎮存款25,133元+應收款-103年1、2月老農津貼14,000
元+應收款-農保費退還284元+應收款-全民健保退還1,292元
+現金750,000元) ×應繼分1/12=65,892元
㈠、㈡、㈢合計:2,672,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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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